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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源局弱化行业管理职能突出规划、监管地位

发布日期: 2013-08-27 信息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

  21世纪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的“三定”方案显示,不再强调能源局“负责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(含核电)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”职能,并将按照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》下放相应管理职责。

  同时,国务院加强能源局在“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、规划和政策,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,推进能源体制改革,完善能源监督管理,推进能源市场建设,维护能源市场秩序”等方面的职能。

  机构改革后,能源局市场监管职能从电力市场向油气领域拓展,负责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,并增加能源局在天然气储备、进口天然铀方面的职责。

  在能源价格管理上,国务院再强调“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,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”,并在输配电价格成本核算、跨区电网输配电价、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等方面给予能源局一定话语权。

  根据国务院赋予能源局的职责,能源局内设12个机构,增加市场监管司、电力安全监管司,原政策法规司改制为法制和体制改革司。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,司局领导职数42名;原国家电监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,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,并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,核定行政编制500名。

  新增市场监管等职能

  相较2008年国家能源局设立之初,与国家电监会重组后的能源局职能出现重大调整。

  国务院“三定”方案赋予能源局的职责共十二项。

  除能源战略实施、推动能源改革、能源预测预警、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、核电管理等既定职责外,增加能源局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、能源市场监管、电力安全监管等方面职责,并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。

  根据国务院文件,能源局的首要职责是:“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

  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,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、规划和政策,推动能源体制改革,拟定有关改革方案,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。”

  “三定”方案加强能源局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面的职责。由能源局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,指导、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,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。具体工作安排上,能源局规划司负责参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的研究。

  在此轮改革中,能源局与电监会职责整合,新能源局增加电力市场监管、电力安全监管的职能。包括,监管电力市场运行,规范电力市场秩序,监督检查电价,拟定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,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,负责电力行政执法。

  在油气管理领域,除一直以来所强调的国家石油储备外,能源局将增加对天然气储备规划、政策并实施管理,提出国家石油、天然气储备订货、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,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、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,监督管理商业石油、天然气储备。负责进口天然铀的国家能源储备工作。

  12内设机构职能调整

  根据国务院赋予能源局的职责,能源局内设机构相应调整,共设12个机构。

  分别是,综合司、法制与体制改革司、发展规划司、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、电力司、核电司、煤炭司、石油天然气司(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)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、市场监管司、电力安全监管司、国际合作司。

  除业务部门外,内设机关党委(人事司),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,机构编制、队伍建设、纪检监察等工作。

  在改革过程中,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能也有相应的调整和完善。

  能源体制改革工作由发展规划司转移至法制和体制改革司,电力司、煤炭司、石油天然气司分别承担电力体制改革、煤炭体制改革、油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。

  新组建的法制和体制改革司还负责:研究能源重大问题,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、规章送审稿,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,承担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等工作,承担能源体制改革工作。

 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继续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;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;组织拟定能源行业标准,但煤炭除外。

  新增设的市场监管司和电力安全监管司在原电监会多数职能基础上,职权有所拓展。

  能源局与发改委职责分工

  能源局仍归国家发改委管理,两者职责分工如何厘定,“三定”方案有明确表述:“能源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、规划和政策,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,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;发改委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。”

  在具体业务上,能源局接受发改委管理。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、重大规划、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,由国家发改委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。

  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、审核能源投资项目,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改委核准,或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。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,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,报国家发改委审定后下达。

  在价格管理方面,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,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;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,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。

  输配电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能源局制定,共同颁布实施。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拟定,经发改委同意后颁布实施。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,报国家发改委核准。

  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、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,均由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,报国家发改委核批。(王秀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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